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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戴雲山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戴雲山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0

籍貫

福建省南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574號
原始職業 慈光托兒所職員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同案被告 陳香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戴雲山與被告陳香組織「南安第三區教育界抗敵服務團」為掩護,進行共匪工作,及廿七年夏參與匪閩南特委李#之「民族解放先鋒隊」大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6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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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5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譚俊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陳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財產沒收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趙華通、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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