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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劍華、張繼水、張潮水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福建省同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2)晴普字第575號 |
| 原始職業 | 苑裡中學教員 |
| 被起訴時年齡 | 52歲 |
| 同案被告 | 陳香 |
| 被控犯行描述 |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以被告每次辦理自新登記時,祇將二十七年參加共產匪黨後為匪工作之事實予以表白,竟將參加匪黨外圍組織「讀書會」「革命互濟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民族解放先鋒隊」等部分均予保留,解送本部偵辦。……第查被告參加共產匪黨及自首,均在三十八年六月懲治叛亂條例施行以前,案照司法院四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其行為尚難據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訴追……至被告明知陳香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經查陳香早於民國三十六年七月在勘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未頒布以前即已自新有案,依照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不為罪。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不起訴 |
| 起訴檢察官 | 陳則先 |
| 書記官 | 羅衡 |
| 起訴日期 | 民國52年6月7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1=1571.33=4385=virtual001=virtual017=0009.jpg |
終審裁判資料
平復司法不法
|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 因叛亂嫌疑,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2)晴普字第575號不起訴處分前受羈押 |
|---|---|
| 不法行為之內容 | 自51年2月1日起至52年6月16日,於不起訴處分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4月6日 |
|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 補償基金會95年度法癸字第 007789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