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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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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呂胡美俠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呂胡美俠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20

籍貫

江蘇省松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59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呂志超、陳德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28年經張姓男友吸收參加匪黨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廖佩德
書記官 趙健吉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2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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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6號
公訴人 廖佩德
辯護人 墨文藻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呂志超、曹陳德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1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唐湘清、趙華通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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