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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呂志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四川省宜賓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2)晴普字第059號 |
| 原始職業 | 聯勤第六十一兵工廠一等六級技工 |
| 被起訴時年齡 | 44歲 |
| 同案被告 | 胡美俠、陳德瓊 |
| 被控犯行描述 | 組織讀書會,邀約友好,集資購買匪幫書刊研讀,繼則正式宣誓加入匪黨為黨員,並從事搜集情報資料,及修理槍械,發展武力,復印製宣傳刊物為匪宣傳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廖佩德 |
| 書記官 | 趙健吉 |
| 起訴日期 | 民國52年2月5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1=1571.33=6060=virtual002=virtual001=0012.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