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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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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呂志超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呂志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四川省宜賓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059號
原始職業 聯勤第六十一兵工廠一等六級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44歲
同案被告 胡美俠、陳德瓊
被控犯行描述

組織讀書會,邀約友好,集資購買匪幫書刊研讀,繼則正式宣誓加入匪黨為黨員,並從事搜集情報資料,及修理槍械,發展武力,復印製宣傳刊物為匪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廖佩德
書記官 趙健吉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2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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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06號
公訴人 廖佩德
辯護人 墨文藻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呂胡美俠、曹陳德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聶開國、唐湘清、趙華通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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