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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金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1)晴普字第680號 |
| 原始職業 | 製革工人 |
| 被起訴時年齡 | 28歲 |
| 同案被告 | 陳三興、陳三旺、董自得、王清山、邱朝輝、郭哲雄、蘇鎮和、高尾雄、宋景松、林輝強 |
| 被控犯行描述 | 於五十年七月間,經宋景松吸收參加「台灣獨立聯盟」組織,由宋領導,曾在台北縣三重市正義國民學校參加開會,討論叛亂問題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端木棪 |
| 書記官 | 方靄華 |
| 起訴日期 | 民國51年8月2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1=1571.33=7529.6=virtual002=virtual033=0004.jpg |
終審裁判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