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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金獅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宜蘭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680號
原始職業 製革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陳三興、陳三旺、董自得、王清山、邱朝輝、郭哲雄、蘇鎮和、高尾雄、宋景松、林輝強
被控犯行描述

於五十年七月間,經宋景松吸收參加「台灣獨立聯盟」組織,由宋領導,曾在台北縣三重市正義國民學校參加開會,討論叛亂問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8月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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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0069號
公訴人 李繼唐
辯護人 陳昌壽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陳三興、陳三旺、高尾雄、宋景松、董自得、王清山、邱朝輝、蘇鎮和、郭哲雄、林輝強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成鼎、張翊支、趙華通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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