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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昭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8

籍貫

臺灣嘉義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51)鏡楷字第041號
原始職業 政工幹部學校上士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黃聰明
被控犯行描述

約集幹校臺籍同學林武彥、張增田、陳文旭、蔡四郎等,先後在淡水山上、幹校校內、及北港鎮蔡四郎家等處,秘密會商四次,首次開會時,黃聰明即提議創立「臺灣青年同志會」,進行步驟,先在學校,即部隊拉攏臺籍青年,參加組織,視發展情形,再行決定行動,最終目的,為脫離中華民國政府使台灣獨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趙公嘏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8月2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1=276.11=023=virtual001=virtual001=0047.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鏡棠字第0072號
公訴人 趙樹基
辯護人 孫威賓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共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顚覆政府

同案被告 黃聰明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8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李濃、陶有恒、蕭凱
書記官 尹煜生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1=276.11=023=virtual005=virtual001=006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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