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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陳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香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06

籍貫

福建省廈門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2)晴普字第574號
原始職業 花蓮更生報社總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52歲
同案被告 戴雲山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四十年及四十三年間先後面物匪諜份子白克、陳宣耿及戴雲山等,迺竟不告密檢舉,究難卸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犯罪事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2年6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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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25號
公訴人 陳則先
判決主文

明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戴雲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趙華通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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