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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許直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8

籍貫

臺灣南投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990號
原始職業 陸軍軍官學校第三十二期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張泉地、陳恩泉、吳炳坤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國48年間與張泉地等,組織「自治互助會」之秘密團體,吳炳坤主持其事並任該會總理,草擬章程及入會誓詞等,張泉地任行政處長,陳恩泉任小組長,許直勝專任聯絡工作,核其組織系統及章程內容,儼然似一不法政黨之建立。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9月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53=378.1A=6015=virtual007=virtual001=0090.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普字第0049號
公訴人 端木棪
判決主文

違背職守而祕密結社

同案被告 張泉地、吳炳坤、陳恩泉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何錦安、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53=378.1A=6015=virtual007=virtual001=008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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