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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蘇東啓、蘇東啟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蘇東啓、蘇東啟

性別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雲林縣議會議員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張茂鐘陳庚辛鄭金河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陳火城王戊己廖景星廖阿琪江柱王錦春黃德賢廖炎林廖學庚廖本仁蘇竹源洪文勢林光庸許錦亭蔡光武陳世鑑黃鍚琅謝崇雄洪進發蘇映張邦彥謝登科蘇洪月嬌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陳良吳進來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李志元劉平西林利德顏錦福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蘇東啓意圖「台灣獨立」,廣收黨羽,到處聯絡人員,積極策劃,嗣復飭其黨徒參加青年黨,以掩護其顛覆活動,並以一貫犯意,直接或間接向人宣傳期「台灣獨立」謬論,為發動政變,進而繼續不斷實施煽動軍人武裝政變,以遂其顛覆政府之目的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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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15號、(51)警審特字第67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富伯平陳再興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張茂鐘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鄭金河李慶斌陳金全張世欽陳火城王戊己蘇映張邦彥陳庚辛沈坤廖景星黃德賢陳世鑑鄭正成洪才榮陳良蔡光武李志元林光庸廖炎林鄭清田詹天增吳進來許錦亭謝登科洪進發江柱王錦春廖阿琪黃鍚琅顏錦福劉平西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廖學庚廖本仁林利德謝崇雄蘇竹源洪文勢蘇洪月嬌黃子明黃天正林經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處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潘鵬程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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