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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莊來明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8

籍貫

臺灣新竹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一○七四部隊第四營第十一連上等駕駛兵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蘇東啓張茂鐘陳庚辛鄭金河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陳火城王戊己廖景星廖阿琪江柱王錦春黃德賢廖炎林廖學庚廖本仁蘇竹源洪文勢林光庸許錦亭蔡光武陳世鑑黃鍚琅謝崇雄洪進發蘇映張邦彥謝登科蘇洪月嬌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陳良吳進來林江波林振坤李志元劉平西林利德顏錦福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光武、謝崇雄、廖學庚、廖本仁、洪文勢、蘇竹源、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劉平西等,雖對被告林光庸、蘇東啓、張茂鐘、黃樹琳、李慶斌等邀約參加「台灣獨立」活動,故未予同意,惟被告林光庸、蘇東啓、張茂鐘、黃樹林、李慶斌等所提出「台灣獨立」計畫,企圖以武力推翻政府,其係叛國之徒,自為被告等所能辨識。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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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公訴人 陳則先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蘇東啓張茂鐘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鄭金河李慶斌陳金全張世欽陳火城王戊己蘇映張邦彥陳庚辛沈坤廖景星黃德賢陳世鑑鄭正成洪才榮陳良蔡光武李志元林光庸廖炎林鄭清田詹天增吳進來許錦亭謝登科洪進發江柱王錦春廖阿琪黃鍚琅顏錦福劉平西林江波林振坤廖學庚廖本仁林利德謝崇雄蘇竹源洪文勢蘇洪月嬌黃子明黃天正林經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潘鵬程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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