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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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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游來乾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大同機械公司經營研究所主任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2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特字第66號
公訴人 汪弘杰
辯護人 金品琅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方鳳揚、余傑超、孫以蒼、林金煌、趙元林、陳玉常、柯旗化、柯飛樂、游信智、李吉村、張耀鈿、覃學之、呂念祖、林阿路、陳文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唐湘清、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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