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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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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洪文勢

性別

男

籍貫

臺灣彰化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農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蘇東啓、張茂鐘、陳庚辛、鄭金河、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陳火城、王戊己、廖景星、廖阿琪、江柱、王錦春、黃德賢、廖炎林、廖學庚、廖本仁、蘇竹源、林光庸、許錦亭、蔡光武、陳世鑑、黃鍚琅、謝崇雄、洪進發、蘇映、張邦彥、謝登科、蘇洪月嬌、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陳良、吳進來、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李志元、劉平西、林利德、顏錦福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蔡光武、謝崇雄、廖學庚、廖本仁、洪文勢、蘇竹源、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劉平西等,雖對被告林光庸、蘇東啓、張茂鐘、黃樹琳、李慶斌等邀約參加「台灣獨立」活動,故未予同意,惟被告林光庸、蘇東啓、張茂鐘、黃樹林、李慶斌等所提出「台灣獨立」計畫,企圖以武力推翻政府,其係叛國之徒,自為被告等所能辨識。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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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公訴人 陳則先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各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蘇東啓、張茂鐘、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鄭金河、李慶斌、陳金全、張世欽、陳火城、王戊己、蘇映、張邦彥、陳庚辛、沈坤、廖景星、黃德賢、陳世鑑、鄭正成、洪才榮、陳良、蔡光武、李志元、林光庸、廖炎林、鄭清田、詹天增、吳進來、許錦亭、謝登科、洪進發、江柱、王錦春、廖阿琪、黃鍚琅、顏錦福、劉平西、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廖學庚、廖本仁、林利德、謝崇雄、蘇竹源、蘇洪月嬌、黃子明、黃天正、林經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74條1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潘鵬程、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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