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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東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1)晴普字第020號
原始職業 黃金戲院管理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蘇東啓、張茂鐘、陳庚辛、鄭金河、詹益仁、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陳火城、王戊己、廖景星、廖阿琪、江柱、王錦春、黃德賢、廖炎林、廖學庚、廖本仁、蘇竹源、洪文勢、林光庸、許錦亭、蔡光武、陳世鑑、黃鍚琅、謝崇雄、洪進發、蘇映、張邦彥、謝登科、蘇洪月嬌、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陳良、吳進來、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李志元、劉平西、林利德、顏錦福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廖炎林、鄭正成、鄭清田、詹天增、洪才榮、林光庸、黃錫琅、李志元、許錦亭、洪進發、張邦彥、蘇映等均同意參與「台灣獨立」活動,或則爭取他人,或責調查彈藥倉庫及偵查地形,或則製造偽國旗及臂章,或則準備暴動,或則奔走聯絡,顯均具有叛亂之犯意。惟上述台獨活動尚無具體組織,該被告等之爭取參與者,進行聯絡,以及五十年三月九日林東鏗等赴樹仔腳準備劫營,均屬預備行為。第以被告詹益仁、李慶斌、陳金全、張世欽、廖炎琳等事後均知悔悟,自動向本部或雲林縣警察局投案,請予從輕處罰,以勵自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陳則先
書記官 羅衡
起訴日期 民國51年1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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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公訴人 陳則先
辯護人 李宗安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蘇東啓、張茂鐘、詹益仁、黃樹琳、鄭金河、李慶斌、陳金全、張世欽、陳火城、王戊己、蘇映、張邦彥、陳庚辛、沈坤、廖景星、黃德賢、陳世鑑、鄭正成、洪才榮、陳良、蔡光武、李志元、林光庸、廖炎林、鄭清田、詹天增、吳進來、許錦亭、謝登科、洪進發、江柱、王錦春、廖阿琪、黃鍚琅、顏錦福、劉平西、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廖學庚、廖本仁、林利德、謝崇雄、蘇竹源、洪文勢、蘇洪月嬌、黃子明、黃天正、林經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減輕其刑2分之1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潘鵬程、聶開國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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