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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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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陽輝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42

籍貫

臺灣高雄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8)詔詳聲字第1號
原始職業 一四九四部隊下士一級機械士官
被起訴時年齡 17歲
被控犯行描述

書寫反動文字,邀陳茂森共籌組黨,以謀台灣獨立,卒遭拒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柯慶生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11月1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8=1571=4480=1-1=001=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空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9年
裁判書字號 (49)導射裁字第0004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3年
終審審理人 許遠佞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8=1571=4480=1-1=001=003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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