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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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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葉呈祥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台灣省鐵路局港口機務段領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15號
公訴人 袁約民
辯護人 廖佩德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俞姬填許清泉葉江水鄭新蘭莊明德許其興童李修孫憲生吳迪田葉清河洪良子洪溪昌陳幸得黃繼統孫溍鎀馮禎陳田允蔡建章林進祿孫榮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唐湘清蔡慕陶
書記官 張潤山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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