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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范國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湖南省寧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0年 |
| 裁判書字號 | (50)法審華字第0012號 |
| 公訴人 | 陸靜塵 |
| 辯護人 | 何金勳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連續以演說為利於叛徒之宣傳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7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傅良善、羅紹良、李隆華 |
| 書記官 | 傅天泰 |
| 終審日期 | 民國51年5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50,法審華,0012 【裁判日期】500404 【裁判機關】三六六四部隊 【受裁判者】范國輝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三六六四部隊判決書 五十年法審華字第拾貳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范國輝 男 年卅三嵗 湖南寧鄉人 本部一八二一部隊少校情報官 在押 公設辯護人 何金勳 右被告因叛亂一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范國輝連續以演説為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三年 事 寔 范國輝係本部所属一八二一部隊少校情報官思想不正意志不堅自四十九年五月以來曾屡次在駐地連山觀測所對戦士多人聲稱:「縂統在大陸上幹了那麼多年把大陸丟掉了到台湾還要幹在選舉前曽發表談話不修改憲法意思是不想幹在選舉前又要修改臨時條款那還不是自己想幹並且臨時條款之內容湏待反攻大陸後才解除我認為這樣的話遲早最不是他一佪人的豈不是想造成家天下在台湾十幾年建設上沒有什麼進步並且幹了這麼久連佪候選人都沒有培植出來這次縂統選舉還以金錢活動化了十一億台幣這麼多錢為什麼不將來加餉呢」及「副縂統在大陸時人民都不滿意他報紙上登載要殺他這次調整待遇他又不肯調整簡直是富民窮兵政策人家可以想出郵票加價房地加把的辦法而他不然像這樣不如死了好些既然當了副縂統為什麼還要兼行政院長議別人幹幹也可以嗎他來金門訪問目的主要的是為了調整待遇使人不滿而來拉攏兵心」暨韓國因大選舞弊副縂統自殺而我國政府鄉村縣市選舉也是舞弊我國的副縂統則沒有這種勇氣」又説雷震因批評政府大官員過甚所以非把他幹掉不可」等語案経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被告對於上開事寔雖矢口否認惟查被告如何詆毁政府破壞團結及對雷案如何發表荒謬之言論均経該部情報組士官徐荣松文書上士李詠茂勤務連中士韋善明准尉文書官陳伯勛等陳述属寔結證在卷復查被告於自白書中亦坦白寫明「韓國副縂統自殺我曾説他有勇氣同時隨口説出我們副縂統恐怕沒有這種勇氣對調整待遇問題報載立委提出房地指和郵票加價副縂統連這佪辦法都想不出來不如死了‥‥」等詞况被告於保防科詢問時均已坦率直承紀錄在卷被告空言狡賴無足憑信核其種種言詞不無影响士氣破壞團結正合共匪分化滲透之統戦隂謀寔構成懲治叛乱條例第七條以演説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核其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寔施並應依連續犯論處衡其犯罪之情節酌科其刑並予褫奪公權以示儆懲 据上論結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乱条例第七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各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経本部軍事檢察官陸静塵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年 四 月 四 日 三六六四部隊軍事普通審判庭 審 判 長 傅 良 善 審 判 官 羅 紹 良 審 判 官 李 隆 華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部提出書状聲請 陸縂部覆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年 四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傅 天 泰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51=278.11=334=virtual003=virtual001=0006.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