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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羅新桂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臺灣苗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9年 |
| 裁判書字號 | (49)警審聲字第0029號 |
| 公訴人 | 袁約民 |
| 辯護人性質 | 暫無資料 |
| 判決主文 | 暫無資料 |
| 同案被告 | 暫無資料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暫無資料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感化教育3年 |
| 財產沒收 | 暫無資料 |
| 終審審理人 | 唐湘清 |
| 書記官 | 李子新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9,警審聲,0029 【裁判日期】491122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司令部 【受裁判者】羅新桂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 (49)警審聲字第二十九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羅新桂 男 年二十八歲 台灣省苗栗縣人 住基隆市 業中華日報社實習記者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叛亂嫌疑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羅新桂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以被告羅新桂,前於台灣省立師範大學肄業時,從二年級起,即經常閱讀「自由中國」半月刊,深受歪曲言論之影響,以致對政府不滿,認為 總統連任違憲,嗣畢業於該校教育係後,任中華日報社實習記者,在本(四十九)年二三月間,先後書寫反動文字,「打倒x獨裁」,「反對x匪連任」等,分寄國防部第一廳,國大代表朱文伯、張知本、周治平及聯合報記者羅 ,中華日報社記者施克敏,並散置於師範大學二樓教室走廊,及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大門左側路邊,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獲,并鑑定該反動文字筆跡,係被告所為將該反動文字連同被告及鑑定書等解經本部訊據供認上情屬實,以被告年輕識淺,為「自由中國」雜誌歪曲狂妄言論所惑,以致盲動,獲案後深知悛悔,認其犯情尚屬輕微,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聲請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唐湘清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李子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廿 二 日 |
| 事件發生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