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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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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洪天從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臺灣高雄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郵局二等三級郵務佐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9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鄭進安吳清張萬枝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廖佩德蔡慕陶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3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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