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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家順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1年 |
| 裁判書字號 | (51)警審聲字第0030號 |
| 公訴人 | 胡慎義 |
| 辯護人性質 | 暫無資料 |
| 判決主文 | 交付感化三年 |
| 同案被告 | 暫無資料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感化教育3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趙華通 |
| 書記官 | 楊永祥 |
| 終審日期 | 民國51年5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51,警審聲,0030 【裁判日期】51051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劉家順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51)警審聲字第〇〇三〇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劉家順 男 年二十七歲 台灣雲林縣人 住嘉義縣 業無 在押 右被告因叛亂嫌疑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劉家順交付感化三年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以:劉家順前在台灣大學政治系求學時代,受不良雜誌刊物暨美國強生康隆報告,康逆文毅從事台灣獨立活動之影響,乃對政府不滿萌生台灣獨立自治之念:四十七年六月,在其同學丘宏達家中舉行畢業同學聯誼餐會,被告在餐後,發表其台灣獨立之主張,希望大家畢業後,到社會上去,多交朋友,競選議員,迨建立社會基礎,再行合作等謬論,同年八月被告應召預備軍官訓練,在鳳山步兵學校受訓期間,又將台灣獨立自治之主張及廖逆文毅在日本從事台灣獨立活動,規模很大,旅日台胞十之八九都已參加等荒謬言喻,告知同時受訓同學龔伯文、蔡順利、吳高山等。四十九年九月被告考取留美於準備出國前,往同學陳安澜家中辭行,又談及廖逆文毅在日本已製定所謂「國旗」「國歌」及「憲法」情形,幷認為偽「國旗」應設計為藍底中間一條香蕉式樣,及行政區域應重新劃定之荒謬意見,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獲移經訊據被告劉家順對前開事實軍供承不諱,幷傳據證人龔伯文、蔡順利、吳高山到庭結證屬實,認被告向三五同學談論談論獨立之主張,暨傳述廖逆文毅在日本從事台灣獨立情況之言論,尚非公開對不特定之多數人發表,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交付感化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二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 審判官 趙華通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聲請抗告。 書記官 楊永祥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05633-0025_ok.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