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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曾源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6

籍貫

福建省福清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1609號
原始職業 馬祖政務委員會政務組第一科委二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黨組織,為匪收繳人民槍械,強派人民黃金,與充任匪職,為匪征糧派民伕,暨受匪派來我方刺探軍事上秘密消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1月1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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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03號
公訴人 黃業永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邢炎初、蔡慕陶、唐湘清
書記官 李子新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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