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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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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夢遠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吉林省伊通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0)督眷字第704號
原始職業 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共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並在匪方歷充偽職……又復從事預備顛覆活動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方靄華
起訴日期 民國50年7月8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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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0032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石澄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減刑有期徒刑1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張翊支、廖佩德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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