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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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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信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湖南省寧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國防部
起訴書字號 (49)鏡楷起字第015號
原始職業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第二處中校附員
被起訴時年齡 39歲
同案被告 陳貽穀魏慕唐曾恕衡潘宗禮潘庸箴潘華國王前郁
被控犯行描述

研讀匪黨理論書籍,將情報學校學員名冊交付鞏匪,來台為匪進行情報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趙公嘏
書記官 鮑亦範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2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40=276.11=020=virtual002=virtual001=0066.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50年
裁判書字號 (50)鏡棠字第7號
公訴人 趙公嘏
辯護人 吳澤潤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沒收財產。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曾豈凡胡志直吳鑑平
書記官 康懷理
終審日期 民國50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40=276.11=020=virtual006=virtual001=008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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