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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謝淑儀、謝淑儀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江蘇省吳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8)剛判字第1291號 |
| 原始職業 | 家務 |
| 被起訴時年齡 | 43歲 |
| 同案被告 | 姚國驊、徐文熙、陳祖謨、鄭學叁 |
| 被控犯行描述 | 由姚國驊牽引謁見匪幹,應允來台相機透過某將軍之妻及姨妹說服某將軍變節投降,托由羅堅設法申請入台,施持前中央黨員通訊局通訊員入境,來台迄未接受匪方任務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戒嚴法8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章墨卿 |
| 書記官 | 秦孝洲 |
| 起訴日期 | 民國48年10月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8=276.11=4241=virtual003=virtual019=000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8年 |
| 裁判書字號 | (48)警審特字第0029號 |
| 公訴人 | 章墨卿 |
| 辯護人 | 梁肅戎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同案被告 | 姚國驊、徐文熙、陳祖謨、鄭學叁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戒嚴法8條2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2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范明、毛炎離、邢炎初 |
| 書記官 | 劉齊 |
| 終審日期 | 民國49年4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8=276.11=4241=virtual004=virtual022=000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