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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徐謝淑儀、謝淑儀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謝淑儀、謝淑儀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江蘇省吳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8)剛判字第1291號
原始職業 家務
被起訴時年齡 43歲
同案被告 姚國驊、徐文熙、陳祖謨、鄭學叁
被控犯行描述

由姚國驊牽引謁見匪幹,應允來台相機透過某將軍之妻及姨妹說服某將軍變節投降,托由羅堅設法申請入台,施持前中央黨員通訊局通訊員入境,來台迄未接受匪方任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戒嚴法8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章墨卿
書記官 秦孝洲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10月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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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29號
公訴人 章墨卿
辯護人 梁肅戎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同案被告 姚國驊、徐文熙、陳祖謨、鄭學叁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戒嚴法8條2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毛炎離、邢炎初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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