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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徐文熙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7
籍貫
江蘇省吳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8)剛判字第1291號 |
| 原始職業 | 商 |
| 被起訴時年齡 | 50歲 |
| 同案被告 | 姚國驊、謝淑儀、陳祖謨、鄭學叁 |
| 被控犯行描述 | 知道姚國驊給與之美金是匪方發給之財物依然收受不動容,其後又參加匪的餞宴,並請託羅堅設法冒充前內政部調查局科員申請入台對於姚為匪做事知情未報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從重量刑、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章墨卿 |
| 書記官 | 秦孝洲 |
| 起訴日期 | 民國48年10月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8=276.11=4241=virtual003=virtual019=000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8年 |
| 裁判書字號 | (48)警審特字第0029號 |
| 公訴人 | 章墨卿 |
| 辯護人 | 謝兆吉、包天放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同案被告 | 姚國驊、謝淑儀、陳祖謨、鄭學叁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檢肅匪諜條例9條、戒嚴法8條2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8月;執行有期徒刑4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范明、毛炎離、邢炎初 |
| 書記官 | 劉齊 |
| 終審日期 | 民國49年4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8=276.11=4241=virtual004=virtual022=000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