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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姚國驊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2
籍貫
浙江省於潛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48)剛判字第1291號 |
| 原始職業 | 商 |
| 被起訴時年齡 | 44歲 |
| 同案被告 | 謝淑儀、徐文熙、陳祖謨、鄭學叁 |
| 被控犯行描述 | 透過關係與任匪接觸接受匪交付來台蒐集情報及煽惑我政府高級官員及民意代表之任務 持假冒中央黨員通訊局通訊員入境證抵台將台灣兵力薄弱以密語告知匪方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戒嚴法8條、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章墨卿 |
| 書記官 | 秦孝洲 |
| 起訴日期 | 民國48年10月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8=276.11=4241=virtual003=virtual019=0002.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8年 |
| 裁判書字號 | (48)警審特字第0029號 |
| 公訴人 | 章墨卿 |
| 辯護人 | 石澄清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
| 同案被告 | 謝淑儀、徐文熙、陳祖謨、鄭學叁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戒嚴法8條2項、刑法214條、刑法216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死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執行死刑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范明、毛炎離、邢炎初 |
| 書記官 | 劉齊 |
| 終審日期 | 民國49年4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48=276.11=4241=virtual004=virtual022=0003.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