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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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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劉火炭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8)剛判字第1418號
原始職業 木工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駱雲騰
被控犯行描述

受駱雲騰吸收參加匪偽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袁約民
書記官 魏俊生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10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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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9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32號
公訴人 袁約民
辯護人 歐陽彬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駱雲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范明聶開國毛炎離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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