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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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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黃種人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黃種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6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0710號
原始職業 高雄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副分局長
被起訴時年齡 45歲
同案被告 陳明輝、鄭濟民、陳秋聲、曾夢參、陳耀星、陳啓來、胡啓源、郭仰川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以前,加入共匪組織,始終未向政府自首更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匪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幸乾玉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6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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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1年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05號
公訴人 端木棪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曾夢參、陳啓來、鄭濟民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蔡慕陶、唐湘清、成鼎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1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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