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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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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明輝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1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0710號
原始職業 高雄市鹽埕區公所民政科長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同案被告 鄭濟民、黃種人、曾夢參、陳耀星、陳啓來、陳秋聲、胡啓源、郭仰川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以前,加入共匪組織,吸收黨徒建立小組,始終未向政府自首更無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已脫離匪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端木棪
書記官 幸乾玉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6月1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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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58年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18號
判決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終審審理人 方彭年、呂達勇、孟廷杰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8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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