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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鄭崇嶽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鄭崇嶽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8

籍貫

臺灣臺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8)剛判字第191號
原始職業 內角國民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蔡東華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幫即吸收叛徒聚會並張貼及散發反動傳單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秦孝洲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2月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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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8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陳茂春、林敏生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蔡東華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毛炎離、陳文緯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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