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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東華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9

籍貫

臺灣臺南市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8)剛判字第191號
原始職業 商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鄭崇嶽
被控犯行描述

鄭崇嶽向蔡東華宣傳應反對國民政府歡迎共產檔等反動言論嗣即引帶蔡東華與蔡匪瑞洋晤面共同聚會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嚴同暉
書記官 秦孝洲
起訴日期 民國48年2月3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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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8號
公訴人 嚴同暉
辯護人 仲兆福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鄭崇嶽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范明、毛炎離、陳文緯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1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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