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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羅四維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四川省綦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陸軍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48年 |
| 裁判書字號 | (48)律判字第021號 |
| 公訴人 | 何亢 |
| 辯護人性質 | 暫無資料 |
| 判決主文 | 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 |
| 同案被告 | 郭礎旭、何有才、王楓宇、戴中五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陸海空軍刑法120條、刑法28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梁揚曾、錢燉煒、徐家璧 |
| 書記官 | 周宗盛 |
| 終審日期 | 民國48年3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48,律判,0021 【裁判日期】480324 【裁判機關】陸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郭礎旭、何有方、羅四維、王楓宇、戴中五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陸軍總司令部判決 四十八年度律判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郭礎旭 男年三十歲 陝西省華縣人 陸軍第一軍團九一兵工羣九一一營上士兵工在押 何有方 男年二十六歲 湖北省利川縣人 陸軍第五十一師兵工連中士保養在押 羅四維 男年三十 歲 四川省綦江縣人 陸軍第一軍團九三兵工羣九六一兵工營中士保養在押 王楓宇 男年二十八歲 河南省鄢陵縣人 陸軍五十一師兵工連中士補給在押 戴中五 男年二十九歲 河南省新發縣人 陸軍五十一師兵工連中士補給在押 右列被告等因違背職守一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 文 郭礎旭、何有方、羅四維、王楓宇、戴中五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各處有期徒刑一年 事 寔 郭礎旭係陸軍第一軍團九一兵工羣九一一營上士兵工何有方係陸軍第五十一師兵工連中士保養羅四維係陸軍第一軍團九三兵工羣九六一兵工營中士保養王楓宇係陸軍第五十一師兵工連中士補給戴中五係陸軍第五十一師兵工連中士補給叺上五員原係青年軍具有預俻軍官資格在營服役之士官因服役多年對政府未儘速處理晉升為軍官心有不滿又聞海軍陸戰隊青年軍一部可以退伍一部已升任軍官乃於四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晚飯後在郭礎旭之排內與張政陳傳高黃能蔣輝等多人商談筹劃召開會議由何有方聯絡具有同等身份之同仁先行擬就標語內容 願當兵了希望退伍同志們十年了再 等待望政府贈青年軍刮鬍子刀我們願 退伍擦皮鞋 們軍有年現在一無所成一無所 請為我們臉 文着想於同月三十日晚在左營啟明堂秘密集會計有四十餘人本案五被告均前往參加當推郭礎旭為主席決議叺二期青年軍名義就已寫好之標語分發張貼於高雄市區事經發 覺由本部 治部移解到 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本案被告郭礎旭於四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先行與多人商談發起 會又與羅四維王楓宇撰擬標語戴中五繕寫標語何有方連絡各有関單位人員並於同月三十日晚在左營啟明堂私行秘密集會當時聚集四十餘人首由羣眾公推郭礎旭為主席經郭礎旭報告兩點(一)聽說海軍陸戰隊青年軍退伍了(二)標語寫好如何去張貼又決定每一單位分標語三張由他們自已去貼經過情節業据被告等分別供認不諱紀錄在卷核與政治部所報情節相符自堪認定查郭礎旭羅四維王楓宇何有方戴中五均係部隊士官各有職守不兢兢業業努力奮勉叺求達成職責上之使命乃糾合群眾秘密集會企圖利用群眾力量攻擊政府期叺要挾達成升官晉級之目的不能謂與各人之職守不相違背而二人叺上共同寔施皆為正犯應構成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罪應予依法論科 基上論結爰依軍事審判法第 百七十三條前段陸海空軍刑法第 百二十條第 五條刑法第二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何亢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陸軍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梁揚曾 審判官 錢燩煒 審判官 徐家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部提出書狀聲請 國防部覆判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書記官 周宗盛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05345-0040_ok |
平復司法不法
| 為裁判、處分或事實行為之政府機關 | 211060 |
|---|---|
| 裁判書、處分書、公文書案(字)號或事實行為 | 因叛亂案件,經陸軍總司令部拘禁及(47)理判裁字第469號裁定延長羈押 |
| 不法行為之內容 | 自47年2月7日起至48年3月24日,受拘禁及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月17日(前述期間已扣扣除因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之共同違背職守而秘密集會罪執行1年徒刑) |
| 曾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字)號 | 補償基金會89年度法癸字第 005345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