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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丁文敏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0

籍貫

湖北省麻城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7)自庶偵字第430號
原始職業 陸軍第八十一師三二二砲兵營步兵中尉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44年於任該師二四三團二營重兵器連中尉副連長任內當孫立人郭廷亮等叛亂案發生後先後發表「孫案九人調查小組將不會主持公道」「孫將軍是中國之隆美爾」「若孫不放出來在台的部隊多少會叛變的」「第四軍訓班同學全都要被調為附員」「軍校校長羅友倫是蔣夫人的乾兒子」「台灣進步共匪也有進步」「目前台灣海峽制海權制空權均操之於共匪手中」等多種荒謬言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荊璞
書記官 柯業輝
起訴日期 民國47年8月19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00366-0006_ok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陸軍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8年
裁判書字號 (48)律裁字第0007號
辯護人性質 暫無資料
判決主文

施以感化教育二年

同案被告 孫頤年、楊鑫、王仁信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教育2年
終審審理人 余白建、王世晸、趙慶仁
書記官 王壽先
終審日期 民國48年4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00366-0028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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