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

資料查詢

可點選案件歷程,檢視各階段的內容
匯出格式:
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蔡榮曙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1

籍貫

福建省晉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2163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政府秘書處編譯室委任1級編譯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紀碧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雖未有為匪工作情事,然讀匪書思想不無受匪毒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桑振業
書記官 馬炳烈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8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000000C=0045=1537.3=7722=virtual003=virtual001=0075.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46年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56號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紀碧玉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張齊斌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02587-0030_ok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