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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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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世傑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世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五級副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姚勇來、路世坤、黃毅辛、柯落葉
被控犯行描述

來台後復接受匪命,利用黃色新聞,暴露社會黑暗腐蝕人心,滲入調查局後以其主管情報身分,庇護匪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6=1571=029=001=003=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0045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施蓮潔、金品琅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蔣海溶、姚勇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後假釋交付保護管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李明章、柯慶生、徐昂、張金水、龐麟昭
書記官 錢開濟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1=1571=123=001=012=00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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