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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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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世傑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世傑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簡任五級副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姚勇來路世坤黃毅辛柯落葉
被控犯行描述

來台後復接受匪命,利用黃色新聞,暴露社會黑暗腐蝕人心,滲入調查局後以其主管情報身分,庇護匪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李繼唐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2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56=1571=029=001=003=0003.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教覆高風字第0045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施蓮潔金品琅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蔣海溶姚勇來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後假釋交付保護管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李明章柯慶生徐昂張金水龐麟昭
書記官 錢開濟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B3750347701=0061=1571=123=001=012=00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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