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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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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趙制陽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浙江省溫嶺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各地檢察署
起訴書字號 (38)起字第2501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教育系學生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方啟明、陳錢潮、許冀湯、藍世豪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本年三月廿一日本市各校學生遊行運動......查本年三二一學生遊行,並包圍市警第四分局,持聚威脅妨害執行公務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0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章琳
書記官 周文聰
起訴日期 民國38年12月1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9200000Q=0039=3500300=026=0001=007=000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年度 民國38年
裁判書字號 (38)訴字第2103號
公訴人 章琳
判決主文

共同公然聚眾實施強暴脅迫

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 方啟明、陳錢潮、許冀湯、藍世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50條、刑法74條、刑法28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尹銘璋
書記官 徐嘉俊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9200000Q=0039=3500300=026=0001=007=000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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