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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廖史豪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雲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52)晴普字第1074號 |
| 原始職業 | 商 |
| 被起訴時年齡 | 41歲 |
| 同案被告 | 黃紀男、林奉恩、廖溫進、林南增、鍾謙順、陳嘉炘、廖慶瑞、郭振坤、許朝卿、鄭瓜瓞 |
| 被控犯行描述 | 參加「台灣再解放同盟」從事叛亂活動等行為,保外就醫續與廖匪文毅取得聯繫,擔任「台灣民主獨立黨台灣地下工作委員會」副主委吸收黨員擴大組織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 起訴檢察官 | 嚴同暉 |
| 書記官 | 羅衡 |
| 起訴日期 | 民國52年11月19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305440000C=0051=1571.33=0022.3=virtual004=virtual012=0008.jpg |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國防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54年 |
| 裁判書字號 | (54)覆高審字第009號 |
| 辯護人 | 李煥庚 |
| 辯護人性質 | 選任 |
| 判決主文 | 原判決罪刑部分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 同案被告 | 黃紀男、廖溫進、林南增、鍾謙順、陳嘉炘、廖慶瑞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行處無期徒刑後經核定特赦免除其主從刑之執行 |
| 財產沒收 | 有 |
| 終審審理人 | 梅綬蓀、李烈、曹克己、周子方、張肇平 |
| 書記官 | 田文心 |
| 終審日期 | 民國54年11月 |
| 判決書內容 | 暫無資料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B3750347701=0054=1571=017=001=016=0005.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