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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磊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09
籍貫
福建省莆田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終審裁判資料
| 審理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裁判年度 | 民國61年 |
| 裁判書字號 | (61)初特字第33號、(61)秤理字第3255號 |
| 公訴人 | 胡穎之 |
| 辯護人 | 李在湘 |
| 辯護人性質 | 公設 |
| 判決主文 | 參加叛亂之組織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5條 |
|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
| 財產沒收 | 無 |
| 終審審理人 | 王雲濤、方正彬、孟廷杰 |
| 書記官 | 孔慶楫 |
| 終審日期 | 民國61年8月 |
| 判決書內容 | 【裁判字號】61,初特,0033-61,秤理,3255 【裁判日期】610529 【裁判機關】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磊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 (61)年度初特字第〇〇三十三號 (61)年秤理字第三二五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磊 男,年六十三歲(民前三年十二月廿四日生)福建省莆田縣人,住台北市長沙街二段一○七號 業無,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李在湘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陳 磊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五年。 事實 陳 磊於民國十六年二月在福州,經方匪雨耕,陳匪梃章(均在大陸)介紹,加入共產匪黨來台後迄未自首或聲明脫離,案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查覺,解送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陳告陳 磊對於民國十六年二月,在福建省福州貢院埕黨政訓練所宿舍內,經方匪雨耕、陳匪梃章介紹,加入共產匪黨,接受方、陳二匪領導,閱讀「馬克斯思想研究」、「資本論」、「工農革命」、「海陸豐農民運動」等書,廿八年在南星中學任教時,指導學生閱讀魯迅、郭沫若、矛盾、高爾基等左傾小說之事實,業據在本部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調查局調查情形相符,並有調查局廿八年編一福建共黨組織相況」所載 多潛伏學校及抗敵會,以抗敵會職員陳 磊、黃筱泉、王起龍等為活動主幹」。卅八年編「中共在匪建之組織與活動」所載:「晦嗚中學小組陳磊主持」,以及證人林長仁結證:「廿八年我在南星中學唸書時,國文老師陳 磊指導我們看魯迅、矛盾、郭沫若、高爾基等作品及左傾書籍,使我受了閱讀這些左傾書籍影嚮,而參加了共產黨」等語,相互參證,犯罪事證,至臻明確。查共產匪黨係叛亂組織,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固在民國卅八年六月廿一日懲治叛亂條例頒行以前,但迄獲案之日止未據自首,又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其參加行為,應認仍在繼續狀態中,核其所為,應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酌情量處,並宣告褫奪公權。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五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胡穎之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審判長 王雲濤 審判官 方正彬 審判官 孟廷杰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文書提出於本部聲請覆判。 中 華 民 國 六 十 一 年 五 月 廿 九 日 書記官 孔慶楫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AA11010000F=0058=301=03042=virtual001=virtual001=0077.jp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