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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楊熙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福建省林森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7)警檢訴字第382號
原始職業 一星營造廠工程監督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同案被告 戴廣武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參加共產匪黨,迄至獲案時止,未據自首,且無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其已脫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從輕量刑、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劉衡慶
書記官 呂超俊
起訴日期 民國67年8月2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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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7年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38號
公訴人 劉衡慶
辯護人 鞠金蕾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戴廣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9條2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關鴻謨、臧家正、傅國光
書記官 王寶泉
終審日期 民國68年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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