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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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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當事人

陳光熹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80號
原始職業 台北市中山國小教師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固在民國卅八年六月廿一日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但迄未辦理自首,且無其他事實證明其已脫離,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後,並向鄉民、鹽民灌輸匪黨思想,頌揚匪政,復吸收駱毛治參加共產匪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劉興業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8月1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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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43號
公訴人 劉興業
辯護人 唐億年、林彥增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金振傑、傅國光、徐文開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0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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