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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偉志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偉志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223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警務處鐵路警察局刑警隊技士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大陸投靠駱匪,為駱匪、柳匪、藍匪傳遞消息,經李匪吸收加入共產匪黨,又吸收同鄉參加匪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臧家正
書記官 劉錦樹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2月26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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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5年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52號
公訴人 臧家正
辯護人 劉志成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沈志純、徐文開、傅國光
書記官 張雄英
終審日期 民國65年7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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