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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胡大覺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胡大覺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8

籍貫

浙江省樂清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4)警檢訴字第145號
原始職業 花蓮縣明耻國民小學校長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被控犯行描述

于民國卅二年九月間,在浙江省樂清縣,由胡公溫(已自首)介紹,趙槐(在大陸)監誓,參加共產匪黨,與胡公美、胡公善、趙章培(均在大陸)、趙槐及胡公溫等同一小組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駱澤洲
起訴日期 民國64年1月2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13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單秀驊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金振傑、傅國光、沈志純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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