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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清水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45

籍貫

臺灣臺北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95號
原始職業 營造工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公共場所妄書反動標語,致函中外各界人士,內容肆意侮衊政府,妄圖他人響應共謀叛亂。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臧家正
書記官 曹威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7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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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1號
公訴人 臧家正
辯護人 單秀驊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後減處有期徒刑5年4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金振傑、沈志純
書記官 趙紫健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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