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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林仲威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林仲威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福建省長樂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105號
原始職業 漁友航業公司董事長
被起訴時年齡 55歲
被控犯行描述

經林匪之介紹,參加共產匪黨,接受林匪之派遣,擔任傳遞情報任務,並蒐集我軍事情報。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姚振昌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8月22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3=1571=078=virtual002=virtual001=0014.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4年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38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林湖舫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佔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336條2項、刑法28條、刑法56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2年減處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金振傑、傅國光、徐文開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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