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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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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張天縱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2

籍貫

山東省平原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139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在部隊向同連弟兄及在其所營公司辦公室向多數人發表利匪言論,頌揚毛匪及匪軍。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蔡籐雄
書記官 毛春延
起訴日期 民國63年12月4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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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0067號
公訴人 蔡籐雄
辯護人 石美瑜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減處有期徒刑4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徐文開
書記官 蘇德文
終審日期 民國64年5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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