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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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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淑女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縣鳳山市曹公國小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noprose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14號、(62)葳孝字第7560號
公訴人 董明正
辯護人 張明俠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處有期徒刑5年,禠奪公權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孟廷杰、郭政熙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12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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