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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李正疇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李正疇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5

籍貫

福建省連城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3)警檢訴字第043號、(62)葳季字第7812號
原始職業 林務局花蓮木瓜林區管理處處長
被起訴時年齡 58歲
被控犯行描述

在懲治叛亂條例公佈施行之前,參加黃匪領導之匪「讀書會」,復加入黃匪領導之「共產主義青年團」,來台後,迄未自首,且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關鴻謨
書記官 郭同奇
起訴日期 民國62年12月2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A305440000C=0062=1571=094=virtual001=virtual007=0011.jpg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3年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1號、(63)洵侃字第1828號
公訴人 關鴻謨
辯護人 李潤沂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宗、王雲濤、金振傑、孟廷杰、郭政熙
書記官 盧榮昌
終審日期 民國63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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