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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高時運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3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02號、(61)秤琪字第3392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議員
被起訴時年齡 49歲
同案被告 王宗霖、林振文
被控犯行描述

高時運于民國五十二年在桃園縣復興鄉三光村,經已決犯李匪義平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山防隊」經李匪義平指派擔任該隊「指導員」,負責宣傳工作。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63號、(61)秤理字第4004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王宗霖、林振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減刑有期徒刑4年8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呂達勇、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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