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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宗霖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 起訴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
| 起訴書字號 | (61)警檢訴字第102號、(61)秤琪字第3392號 |
| 原始職業 | 桃園縣復興鄉村幹事 |
| 被起訴時年齡 | 37歲 |
| 同案被告 | 高時運、林振文 |
| 被控犯行描述 | 民國五十二年七月,就讀桃園農業學校時,經王匪阿繁(被告王宗霖之兄)介紹參加由李匪義平、邱匪致明(已決犯)所組織「山防隊」,奉李匪義平指派負責宣傳,攻訐政府,誇耀共匪進步,及利用機會吸收山胞加入「山防隊」組織等任務,同年夏在高匪博道宿舍,吸收林振文及陳文雄加入山防隊。 |
| 所犯法條及條次 |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
| 起訴刑度與刑期 | 起訴、未具體求刑 |
| 起訴檢察官 | 胡穎之 |
| 書記官 | 臧家正 |
| 起訴日期 | 民國61年6月5日 |
| 事件發生地 | |
| 檔案影像編號 |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