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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王宗霖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王宗霖

性別

出生年(西元)

1935

籍貫

臺灣桃園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102號、(61)秤琪字第3392號
原始職業 桃園縣復興鄉村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高時運林振文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五十二年七月,就讀桃園農業學校時,經王匪阿繁(被告王宗霖之兄)介紹參加由李匪義平、邱匪致明(已決犯)所組織「山防隊」,奉李匪義平指派負責宣傳,攻訐政府,誇耀共匪進步,及利用機會吸收山胞加入「山防隊」組織等任務,同年夏在高匪博道宿舍,吸收林振文及陳文雄加入山防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6月5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63號、(61)秤理字第4004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高時運林振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減處有期徒刑8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張玉芳呂達勇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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