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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曾桂生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曾桂生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19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2)警檢訴字第026號、(61)秤琪字第5906號
原始職業 高雄縣政府調用督學
被起訴時年齡 53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迄未辦理自首,安插同黨份子任教,藉資掩護活動,復於政府查緝時,藏匿家中協助偷渡逃逸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臧家正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9月30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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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2年
裁判書字號 (62)葳孝字第1311號、(62)初特字第19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石美瑜、陳穎慧
辯護人性質 選任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無期徒刑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方彭年、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2年6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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