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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轉型正義資料庫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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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何照興
平復國家不法

平復司法不法

受裁判人/當事人

何照興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2

籍貫

福建省惠安縣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起訴書字號 (61)警檢訴字第94號、(61)秤琪字第2930號
原始職業 桃園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0歲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叛亂組織,復吸收同學參加共產匪黨,來臺後仍與匪連繫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起訴檢察官 胡穎之
書記官 郭泰煌
起訴日期 民國61年5月17日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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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61年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0059號、(61)秤理字第3958號。
公訴人 胡穎之
辯護人 李在湘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裁判刑度與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王雲濤、方彭年、孟廷杰
書記官 孔慶楫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9月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事件發生地
檔案影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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